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和平高中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要點

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
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要點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6年5月29日北市教體字第09634302100號函,為
本校實施資源回收及規範變賣非公款購置之資源回收物品所得款項(以下簡稱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之運用,以達垃圾減量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包含各班級資源回收物變賣所得及額外活動回收所
得,本專款專用原則,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存入本校公庫保管金專戶,
妥為保管運用。
三、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以每學期結算一次為原則,分配運用如下:
(一)各班級資源回收物變賣所得百分之七十回饋於各資源回收班級。
(二)各班級資源回收物變賣所得百分之三十及額外活動回收所得之總額
作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人員個人獎勵金、購置相關機具設備或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等相關業務之經費。
(三)個人獎勵金不得超過上項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且限表現優良之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人員,並需由主管業務相關人員就其優良事蹟另提申請。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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