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和平高中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條文第二條: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二、目的:本校為營造健康校園環境,促進學生、教職員工、社區家長之全人健康,以提昇生活品質,特設置本委員會。
三、職掌:
(一)、擬定學校健康促進政策。
(二)、研擬學校健康促進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
(三)、規劃及研發學校健康促進活動。
(四)、規劃及研發學校健康保健服務。
(五)、規劃及研發學校環境衛生管理。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健康促進事務工作。
四、組織:

主任委員
(校長)

副主任委員(學務主任)

執行秘書(衛生組長)

五、成員:
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衛生組長為執行秘書、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資訊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生教組長、教學組長、實驗研究組組長、資訊組長、體育組長、校護二人、國中健體教師、高中健康與護理老師、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共21位委員組成。
六、開會決議:
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決議事項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及過半數出席委員表決通過。
七、本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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