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廁所整潔競賽實施辦法
壹、依據:依教育部頒「生活教育實施方案」訂定。
貳、目的:為提供全校教職員工生一個有尊嚴又愉悅的如廁空間,且實踐愛校服務之生活教育,並提昇校園文化境教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參、實施辦法:
一、打掃時間及項目
(一)打掃時間7:30-7:50(2)14:55-15:10
(二)打掃項目:(1)洗手台、鏡面、肥皂盒(2)小便斗內外及上方檯面(3)馬桶內外
(4)廁所垃圾(5)掃具間(6)廁所內地面(7)廁所外走廊
二、考評方式:
(一)分高中(一、二)及國中(八)兩組分別實施競賽,國中組成績併入整潔成績計算。
(二)成績每週核算一次,核算與公佈由衛生組負責。
(三)每日上下午打掃時間,由衛生組長、衛生組幹事及環保義工評分組就個別責任區進行考評。
(四)衛生組長不定時就廁所整潔工作缺失開立改善通知單,未及時改善者,罰一週午休公差或記警告乙
次。
三、獎勵:
(一)每週高中組取前二名,國中組取前一名,請校長於朝會時頒發模範廁所錦旗乙面公開表揚。
(二)連續四週獲模範廁所錦旗之班級,打掃廁所同學各記嘉獎乙次。
(三)全學期廁所整潔競賽總成績高、國中組各第一名之班級,寒暑假得免於返校打掃。
(四)經環保局評定為特優等級者,該班導師與打掃同學各記嘉獎兩次。
(五)經環保局評定為優等等級者,該班導師與打掃同學各記嘉獎乙次。
四、懲罰:
(一)無故不打掃,該輪值打掃同學除於午休補掃外,另罰一週中午公差或假日輔導乙次,名單且
送請導師列入期末德行評分參考。
(二)學期末總成績最後一名,且平均分數未達70分之班級,於寒暑假返校愛校服務兩次。
(三)經環保局評定為75分以下告發者,該班打掃同學各記警告乙次;若需罰款,由該班相關經費
中負責繳納。
五、本辦法經導師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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