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救護勤務至今已有12年之久,經歷第一線救護勤務、內勤救護業務承辦人,目前擔任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訓練教官及忠孝高級救護分隊主管。緊急救護是消防三大任務之一,而會更進一步與救護結緣,起因是經一位長官精闢解說後才恍然大悟,因為緊急救護正在起步。以下是個人對救護之認知,可能會有一些專有名詞,如有疑問可以上衛生署網站查詢。
「急救」這個名詞是從戰爭中所衍生出來,因為需將傷病患送至醫療院所為主要目的,民國49年國家科學院發表「意外死亡與失能:現代社會被忽略的疾病」議題,接續有救護技術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s)的產生。民國55年國家科學院白皮書主張「應該有系統與組織地對抗緊急傷病,如同對抗心臟病或癌症一般」,便籌建緊急救護制度,直至民國79年起全面推動國內的緊急醫療體系,以提升國內到院前死亡之救活率與品質,並由衛生署經費協助,將全臺分成17個緊急醫療區域,致力將發展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民國78年衛生署統計資料顯示「事故傷害」位居國人當時75歲以下生命損失首位,同時也發現15~29歲之間的年輕族群竟然有30%。然而有60%的急性心肌梗塞,在醫院所外發生,因為未及早發現、及早送醫及醫療院療資源不足,造成人命損失,若是及早處置,應可以大大降低死亡率,於是仿效美、日等先進緊急救護制度制定國內制度。
緊急醫療救護法立法於84年7月14日,同年8月9日公佈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系統簡稱:EMS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所謂EMS,就是當任何人有緊急傷病時,只要打119,就有救護技術員(EMT)於最快的時間內,將適當的病人送到適當的醫院,也就是到院前的醫療照顧。其中主要重點為:明定消防人員為法定的救護技術員。
EMS是民眾遭遇緊急傷病的第一道安全網,其組成要素有15項,其中最為重要的事是民眾教育。目前仍有許多民眾將救護車當成免費計程車,並非法律中規定之緊急傷病患,而是職業病患,因為宿疾需到醫院看門診就打電話叫救護車運送,像美國的救護車出勤需要收費(使用者付費),如此一來,使得緊急醫療資源不至於有濫用的情形。目前EMS系統執行及發展情形,臺北市是成效最好且醫療資源相當豐富的都市,目前臺北市有四十二個分隊,平均每日有約250~300趟的救護勤務,其中真正需要緊急救護者約佔7成,其他均為「為民服務或是未發現需要」。目前消防局之救護車均是由民間所捐贈,並依照衛生署所規定之救護車配備,分為一般型救護車(BLS)及加護型救護車(ALS),其差別為加護型救護車配備有:手動電擊器、急救注射藥品及氣管插管用具,並且加護型救護車有1~2名高級救護人員隨車出勤。
緊急醫療網執行救護的模式共有2種:創傷及非創傷。從字面上來看,分別點是有無傷口。就非創傷而言,大多屬於內科疾病患者,以老年人之宿疾(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及中風)最多,少數為發燒及腹痛,針對病況評估判斷,先穩定(維持)病患的生命徵象,給予必要醫療處置後將病患平穩送醫;而創傷,以事故意外居高,而創傷最容易引起出血情形,進而危及生命。出血又分內出血及外出血2種,其嚴重度差不多,均會導致死亡,但外出血因血液外流量若超過總血液量(5000~6000㏄)的3分之1以上則會引發休克情形,嚴重者可能有生命之危。
一般創傷現場都是進行止血、包紮、固定等處置,希望將血液止住,但如果傷口太大可能緩不濟急,因為心臟是人體內的馬達,當血液量不足時,會引起心臟空轉,進而使心肌受損,造成心臟功能不佳,進而影響整個身體機能,此時需要的是替傷者補充血容量或是打上點滴,至少使心臟能正常運轉,功能受損減低。而事故傷害以車禍為最多,所幸政府立法強制安全帽之作為,使得因車禍所造成之死亡率減低,但其中又以頸椎及脊椎之傷害為最嚴重。記得早年從事救護勤務初期,遇到一名女性機車騎士遭計程車追撞,到達事故現場時,女騎士主訴為脖子痛,依照所學急救標準作業流程 (SOP,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將其保護頸椎戴上頸圈固定,到院後經醫師評估外觀及神經學檢查,認為應不用戴頸圈,進而將其拆除頸圈,就在1週後,因救護出勤至醫院,竟發現該女騎士竟然坐在輪椅上,便上前詢問, 答案竟是頸椎有骨折碎片壓迫到神經叢,真是天大的冤望啊!
一般創傷傷者,救護人員會先保護傷者頸椎,並進行神經學評估,只要有懷疑或者是受傷機轉可能造成頸椎傷害,一律上頸圈保護固定。早年因緊急救護較不被重視,因此救護器材及耗材明顯不足,如上案例女騎士之頸圈因當時數量不足需與醫院交換,醫院可能礙於醫療器材核銷問題,無法交換。所幸經開會協議由衛生局編列預算購置一些常用之器材放置各醫院,以利交換,同時消防署也重視緊急救護,才使救護器材有單獨預算,使得市長在市政白皮書經常提及「臺北市之到院前存活率可與歐美前進國家相比較」,也成為我們工作時引以為鑑的工作座右銘。
作者: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訓練教官 黃芳斌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